先跟着我们的美女主播李晶一起去看看第一天的情况怎么样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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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下午16时10分,云L5XXXX号小型轿车在行经市区泰安路与苍山路路口斑马线时未礼让,被下关中队交警拦下,并被开出市区机动车未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第一单(处罚决定书单号:)。驾驶人被依法处以罚款元,驾驶证扣3分。截止17时,全市共查处不礼让斑马线6起,警告18起。
实施区域
1大理市行*区划内的国(省)道、县(乡)道路,以及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城市道路。其中大理市下关城区(含北市区)、大理古城区、创新工业园区(含天井片区、满江新区)为重点整治区域。
引领示范“五路十口”
2大理市交警大队将对苍山路、建设路、龙溪路、鹤庆路、宾川路5条首批确定为创建的“车让人·礼让斑马线示范路”;确定首批10个示范路口:人民公园路口(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)、泰安路口(苍山路与泰安路交叉口)、七小路口(苍山路与兴盛路交叉口)、建设商场路口(建设路与泰安路交叉口)、客运北站口(鹤庆路与万花路交叉口)、全民健身中心路口(兴盛路与万花路交叉口)、关平路口(苍山路与关平路交叉口)、龙溪路口(人民南路与龙溪路交叉口)、明珠广场路口(宾川路与富海路交叉口)、火车站路口。
身边课堂开课啦~
1机动车为什么要在斑马线礼让行人?
斑马线(人行横道)是引导行人安全过马路的重要交通信号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。”所以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、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,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的道德责任,也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义务。
2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”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规定,对于违反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,将被处以罚款元的行*处罚,并记3分。
3机动车左转我们、右转弯是否都需要停车让行?
让行和车辆行驶方向无关,无论车辆是直行、左转弯或右转弯,都必须在人行横道履行减速、让行义务。
根据规定,机动车信号灯红灯亮时,右转弯的车辆可以通行,但不得妨碍其他被放行的车辆、行人通行,如果同车道前方有其它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的车辆,应当依次停车等候。但实践中一些车辆右转弯时不履行让行义务,甚至一边鸣笛一边加速通行,占据了行人过马路时间,或者在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,占用非机动车道穿插前进,给路口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,这些是典型的违法行为。
行人闯红灯或在没有交通信号处横过马路,机动车是否需要让行?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人行横道红灯亮时,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,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,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等候。
如果遇到行人在人行横道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,机动车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,这种情况下,对机动车不予处罚。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
处罚依据是什么?
1、“行经人行横道,未减速行驶的”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云南省道路交通条例》第七十九条第(四)项的规定,处警告或元罚款,同时记3分;
2、“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”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云南省道路交通条例》第七十九条第(四)项的规定,处警告或元罚款,同时记3分。
3、“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”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云南省道路交通条例》第七十九条第(五)项的规定,处警告或元罚款,同时记3分。
我们的记者在几个主要交叉路口观察了十多分钟,发现大多数过马路的行人都能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,可是依然有少部分行人在过马路时闯红灯~这样的行为可不好呀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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